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3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
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
有关约定,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6 日证
监许可〔2025〕124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变更注册为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变更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简称
产品简称由“集合-中金恒瑞债券”变更为“中金恒瑞债券”。
4、变更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由“A 类份额:920007,C 类份额:920927”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
024707,C 类基金份额:024708”。
5、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王铭薇”变更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闫雯雯、尹海峰”。
6、基金合同信用债投资策略章节补充不同信用评级信用债投资比例要求
补充内容如下:“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中,其经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须在AA+及以上,评级机构为中债资信评级除外,前述品种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则参考担保方评级(若有)或主体评级。其中,信用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7、变更销售服务费率
由“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变更为“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8、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
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10、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同步更新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变更的程序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八部分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
“(二)管理人更换的特殊程序”的约定“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在对本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本计划变更注册为其独资或控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前述管理人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约定:“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补充投资比例限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变更事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金公司独资的基金公司,在产品合同无实质性修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中金公司变更注册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合同条款约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前述变更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变更注册相关业务安排
1、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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