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在直销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7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调整在直销机构申
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2025年2月28日起,调整华夏海外聚享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简 称“华 夏 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 ,以下简称“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及C类基金份额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 即自2025年2月28日起,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海 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人民币)(006445)或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C(006448)的 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美元现汇、美元现 钞)及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上限保持不变,即单 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美元现汇)(006446)或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美元现钞)(006447)的金额分别均应 不超过7500美元; 通过代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申请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人民币)(006445)或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C(006448)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 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美元现 汇)(006446)或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美元现钞)(006447)的金额分别均应不超过 7500美元。
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 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 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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